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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教教師助理員甄選公告

  • 發布單位:學務處

依據:

雲林縣政府114年6月3日府教特二字第1142429496號函辦理。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進用資格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進用資格: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

    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以具特教相關教學經驗者為佳。

教育訓練及考核: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雲林縣政府所規定之教育訓練及學校

    之定期考核。

甄選名額及工作時數:

甄選類別

工作時數

錄取名額

鐘點制特教教師助理人員

□每週20小時

  1. 週一、二、三、五(08:30~12:30)
  2. 週四(08:30~16:00)

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聘任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0日止。

工作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及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具備電腦文書檔案處理能力,需上網填寫服務日誌。

工作待遇:

114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0元。

報名事項:

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114年6月6日起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dpps.ylc.edu.tw/)及雲林縣教育網。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填寫。

報名日期:114年6月13日(星期五)10:00至10:30止。

報名手續:

(一)填寫甄選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

(二)繳驗證件: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留(A4格式)。

  2.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不得報名)。

  3.畢業證明文件。

  4.應徵者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 

    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應徵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報名地點及方式:請於報名時間內洽大埤國小學務主任,請親自報名。

學校地址:雲林縣大埤鄉中正路23號,洽詢電話:(05)5912007轉11。

甄試事項:

甄試日期:114年6月13日(星期五)10:30起,逾時即放棄應考資格。

甄試地點: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國小會議室

甄試方式:面試(儀容30%,工作經驗40%,專業背景30%),訪談特教理念及相關特

              殊教育工作經驗,甄試分數平均達80分以上方予以錄取。

玖、錄取事項:

一、錄取公告:114年6月13日(星期五)甄選工作完成後,於當日公告本校網站

    及雲林縣教育網。

錄取報到注意事項:

(一)正取人員接獲錄取後,應於1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09:30前至本校報到,    

    熟悉工作環境,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權。

(二)如有正取人員放棄錄取或被取消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三)備取人員應於指定日期攜帶有關文件,到本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四)錄取人員於報到後二週內時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胸部X光檢查合格)

   ,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慢性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五)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

         放棄先訴抗辯權。

 

 

 

 

 
 
附註: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僱),並經審酌

      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