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號函修正發布)
二、目的:
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與權責: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由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如須修正,應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再重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議決,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校務會議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委員7人,由校長擔任為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其委員組織如下(依規定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行政人員代表3人:由校長、學務主任、訓育組長組成。
2.家長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1人:由本校教師擇派代表。
4.學生代表2人:由學生自治鄉擇派代表(依規定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四、學生服裝之規定:
1.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每週三時則以運動服為主,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2.配合體育課時則以穿著運動服為主,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運動服裝或班服為主。
3.季節交替時,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4.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5.學校備有若干二手運動服,學生可自行向老師或學務處洽詢,無須任何費用。
6.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並注意整齊清潔。
五、儀容注意事項:
1.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六、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上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運動鞋或包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2.高年級班服統一由導師配合課程需要彈性調整。
七、本規定經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